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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图纸目录到整体技术信息,创世纪3.8亿元技术秘密案的保护范围与举证责任之争

来源:转载 2026-10-20 15:14 阅读 12,012 金融资讯频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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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年12月,最高人民法院就北京精雕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田某、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案作出二审判决,判令深圳创世纪及田某连带赔偿3.82亿元。判决生效后,深圳创世纪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,目前两次再审听证已经完成。

与此同时,案件背后的法律争议也再度受到资本市场与法律界关注。

保护范围的界定与技术贡献率的认定

创世纪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时表示,精雕公司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为图纸目录,而非图纸本体。创世纪认为,在仅有目录的情况下,被诉侵权方无从知悉图纸中究竟记载了哪些技术参数、结构关系和工艺要求,因而无法判断哪些信息构成“不为公众所知悉”的技术秘密,也无法进行侵权比对。

这一争议的关键,不在于目录本身是不是商业秘密,而在于目录能否承担“确定保护范围”的功能。目录通常只能起到索引、定位和编号作用,它可以指向图纸,但本身并不等于图纸中记载的具体技术信息。如果被诉方只能看到目录,却看不到目录所对应的图纸本体,或者无法在有效质证条件下查阅图纸,那么其针对性地进行抗辩和举证的基本前提就可能受到影响。

创世纪方面还称,其无法通过目录知悉精雕公司主张保护的具体技术信息内容,更无法针对性地进行抗辩和举证。

此外,二审法院将商业秘密保护范围扩展为“系统性技术信息集合”,把涉案图纸看作“整体技术信息”,并进一步推定该技术秘密对侵权产品价值的贡献率为100%,意在强化司法对商业秘密的有力保护。

对此,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程永顺在其专题分析中指出,侵权事实是否成立,与技术贡献率究竟是多少,并不是同一个层次的问题。前者解决的是“是否侵权”的是非判断,后者解决的是“赔偿多少”的量级判断。将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合并处理,用侵权事实的严重性直接推导出100%的价值归因,在逻辑上跳跃过大。

保护范围模糊下的举证责任分配异议

创世纪对本案举证责任转移规则的适用提出异议,认为举证责任分配失衡,其举证义务似乎被抬高到难以实现的程度。

在商业秘密诉讼中,通常先由权利人初步证明技术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条件,并证明被诉方存在侵犯行为或高度可能。此后,才可能发生举证责任转移,由被诉方证明合法来源、公知信息、独立研发等。但如果权利人主张的保护范围过于模糊,被诉方连“反驳对象”都找不到,实质上就可能把权利人的明确义务转嫁给了被诉方。

多位法律界人士表示,制造业企业的研发实践并不总是具备完整的“留痕”习惯。在人才流动型商业秘密纠纷中,被诉方可能面临“不知道需要反驳什么,却必须去反驳”的处境,尤其是在权利人主张的技术信息边界尚不清晰的情况下。

据时代周报媒体报道,创世纪方面还透露,公司曾试图提交自身产品图纸以证明技术来源的独立性,但其玻璃机产品中约70%的零部件为外购件和标准件,相关图纸由供应商持有,涉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,创世纪作为主机厂本身不持有也无权提供。这意味着,在“整体技术信息”的比对要求下,被诉侵权人面临的不仅是法律层面的举证困难,还有商业现实中的客观障碍。

3.82亿元的天价判赔,彰显了中国司法对技术窃密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,这一点毋庸置疑。但案件能否进入再审、相关程序争议能否厘清,仍将牵动资本市场与法律界的目光,最终有待最高人民法院裁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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